法規上說訂金與定金的法律效益是不一樣的,但房仲業的訂金與定金經常混用,很多人常搞得霧煞煞,究竟在房屋交易中名詞的不同是否真的會影響判決結果呢?
定金
有法律效果
⚖法律用詞▶民法 §248 & §249
⚖定金是雙方在履行契約之前,支付一定的金額做為擔保。
⭕ 履行合約時 的處理方式 ▶ 定金轉為支付款
❌ 反悔時 的處理方式
☑ 買方反悔 定金由賣方沒收
☑ 賣方反悔 買方可要求返還定金,可能須加倍返還(以雙方契約約定為準)
📍 不動產仲介業者會協調被沒收或者加倍返還的部分,應以不超過買賣總價的15%為原則。

訂金
支付訂金以表誠意
⚖未受法律規範,除非契約上另有約定。
⚖購買預售屋時,多用「訂」字,有修改之意 ▶ 有機會退款
⭕ 履行契約時 的處理方式 ▶ 訂金轉為定金或支付款
❌ 反悔時 的處理方式
☑ 買賣方反悔 訂金全額返還買方 ⭐除非契約另有約定

∥小結∥
乍看之下兩者差不多,實際差異很大:
『定金』不論哪方反悔無法退回,但若賣方反悔時可能需加倍返還。
『訂金』原則上反悔可退還款項予支付方。
不論是定金或訂金,實際處理依然按契約中的約定為主哦!
⚖因為 民法§98明文規定 契約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,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。
資料來源: 內政部地政司、臺北市地政局、僑馥建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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